第一条重点实验室考核实行学校和实验室的双标准。
第二条 采用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、业绩考核和品行考核相结合、自我考核和领导、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办法,力求考核的客观、公正、科学、透明和可操作性。
第三条将对各种岗位的职责要求具体化,制定量化的考核标准,确定各考核项目之间的等价关系,形成定量考核的指标体系,据此进行定量考核。
第四条 定性考核和品行考核是对定量考核和业绩考核的必要补充,必须采取适当形式和步骤,客观体现无法量化的职责要求和各人的表现与贡献。
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每两年对所有固定研究人员进行一次学术成果量化考核,考核工作在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指导下进行。
第六条 贵州大学对教学科研人员工作业绩考核办法遵照学校相关文件。重点实验室制定的考核基本标准如下:
1、教授:2年内至少承担科研项目80万元;发表2篇SCI期刊论文,或EI收录论文4篇,或中文核心期刊8篇。
2、副教授:2年内至少承担科研项目50万元;发表1篇SCI期刊论文,或EI收录论文3篇,或中文核心期刊6篇。
3、讲师:2年内至少承担科研项目20万元;发表EI收录论文1篇,或中文核心期刊2篇,或一般性学术期刊4篇。
4、助教:2年内至少承担科研项目5万元;发表中文核心期刊1篇,或一般性学术期刊2篇。
第七条 对超额完成指标者,按《贵州大学教师岗位设置及聘用实施细则(试行)》的评分标准,除论文、成果等奖励外,按100元/分再次奖励。
第八条 对连续两次考核达不到重点实验室平均水平,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作为实验室固定人员情况者(如长期出国逾期不归者),将取消其作为实验室固定人员的资格,并退回校人事处。
第九条 实验室兼职行政人员的考核,视具体情况而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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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○○九年十月十五日